見證取樣和送檢
所謂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具有法定資格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活動。
2000年9月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中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yu) 有關(guan) 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於(yu) 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於(yu) 承重牆體(ti) 的砌築砂漿試塊;
(3)用於(yu) 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於(yu) 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於(yu) 拌製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6)用於(yu) 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麵、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中具備施工試驗知識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擔任,並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shu) 麵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誌。標識和封誌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祥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