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ti) 檢驗,結構實體(ti) 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zhuan) 業(ye) 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ti) 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結構實體(ti) 檢驗的內(nei) 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必要時可檢驗其他項目。
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築地點製備,並與(yu) 結構實體(ti) 同條件養(yang) 護的試件強度為(wei) 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用同條件養(yang) 護試件的留置養(yang) 護和強度代表值應符合“結構實體(ti) 檢驗用同條件養(yang) 護試件強度檢驗”的規定,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也可根據合同的約定,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guan) 標準的規定進行
當同條件養(yang) 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 的有關(guan) 規定時,混凝土強度應判為(wei) 合格。
對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抽樣數量、檢驗方法、允許偏差和合格條件應符合“結構實體(ti)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規定。
當未能取得同條件養(yang) 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yang) 護試件強度被判為(wei) 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guan) 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