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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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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05-29 16:00:44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鑒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質量爭(zheng) 議,當雙方各執一詞時,人民法院通常詢問雙方或負有舉(ju) 證責任的一方是否申請鑒定。那麽(me) 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一什麽(me) 時候提出申請鑒定?


《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ju) 證期限內(nei) 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ju) 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ei) 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guan) 材料,致使對案件爭(zheng) 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此可見:首次申請鑒定應當在舉(ju) 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重新申請鑒定可以在舉(ju) 證期限屆滿後提出。


重新鑒定是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認可、或者對一方當事委托的鑒定認可,且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反駁原鑒定結論,申請再次鑒定。此處所說的鑒定是重新鑒定,也就是說對原來鑒定過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


在舉(ju) 證期限屆滿後仍然可以申請鑒定,通常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認可。但一方當事人在舉(ju) 證期限屆滿時提交新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事實的,應當允許另一方申請鑒定上,以利於(yu) 查明事實,辯明是非。


即便如此,也應當在法庭辯論終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什麽(me) 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依據《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九種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guan) 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嚴(yan) 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wei) 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證據足以反駁現有鑒定結論的或鑒定結論與(yu) 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6.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7.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個(ge) 不同鑒定結論的;


9.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無論是《鑒定報告》是由單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還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做出,申請重新鑒定均應當由充分的理由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鑒定報告可能存在錯誤。這是啟動重新鑒定必備實質要件。所以在申請重新鑒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但是: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jue) 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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