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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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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2020-06-08 14:00:54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有關(guan) 規定摘要


一、總則

(1)SL176-2007第4.1.9條規定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2)SL176-2007第4.1.9條規定對已建工程質量有重大分歧時,應由項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數量視需要確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二、施工單位自檢

依據:SL176-2007第4.3.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按《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及有關(guan) 技術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yu) 中間產(chan) 品質量進行檢驗,並報監理單位複核。


費用列支:已包含於(yu) 建築及安裝工程費的其他直接費,故由承包人支付。


資料:施工單位應按照監理規範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資料。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第-條 為(wei) 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wei)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jue) 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cong) 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ti) 以及用於(yu) 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chan) 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並將結果與(yu) 有關(guan) 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nei) 承擔質量檢測業(ye) 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wei) 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ge) 類別,每個(ge) 類別分為(wei) 甲級、乙級2個(ge) 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由水利部另行製定並向社會(hui) 公告。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ye) 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yu) 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ye) 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ye) 務。


前款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遊災害或者嚴(yan) 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泄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第四條 從(cong) 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並按照國家職業(ye) 資格管理的規定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審批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檢測單位乙級資質。


檢測單位資質原則上采用集中審批方式,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guan) 提前三個(ge) 月向社會(hui) 公告。


第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guan) 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或者工商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三)計量認證資質證書(shu) 和證書(shu) 附表複印件;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yi) 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shu) 複印件,檢測人員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六)管理製度及質量控製措施。


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乙級資質證書(shu) 複印件和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ye) 務的業(ye) 績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檢測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不同專(zhuan) 業(ye) 類別的資質。


第七條 審批機關(guan) 收到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jue) 定,並向檢測單位出具書(shu) 麵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nei) 一次告知檢測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


審批機關(guan) 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聽證、專(zhuan) 家評審及公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nei) ,行政機關(guan) 應當將所需時間書(shu) 麵告知申請人。決(jue) 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shu) 》(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shu)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檢測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審批機關(guan) 在作出決(jue) 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專(zhuan) 家進行現場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yu) 7日。


第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shu) 》有效期為(wei) 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guan) 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guan)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jue) 定。


原審批機關(guan) 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yi) 器設備、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ti) 係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zhuan) 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nei) 到原審批機關(guan) 辦理資質等級證書(shu) 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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