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公司提示大家見證取樣都有哪些程序呢?下麵給大家簡單介紹下:
授權
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工程受監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shu) ”。授權書(shu) 應寫(xie) 明本工程見證人單位及見證人姓名、證號、見證人不得少於(yu) 2人。
取樣
施工企業(ye) 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製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送檢
檢測單位在接受委托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xie) 委托單,見證人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shu) 》,並在檢驗委托單上簽名。檢測單位均須實施密碼管理製度。
試驗報告
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有見證取樣送檢”印章。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應在24小時內(nei) 上報收監質監站,並建立不合格項目台帳。[1]
五點要求:①試驗報告應電腦打印;②試驗報告采用省統一用表;③試驗報告簽名一定要手簽;④試驗報告應有“有見證檢驗”專(zhuan) 用章統一格式;⑤注明見證人的姓名。
報告領取
一: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
二: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在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報告中,試驗室應在報告備注欄中注明見證人,加蓋有“有見證檢驗”專(zhuan) 用章,不得再加蓋“僅(jin) 對來樣負責”的印章,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情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guan) 規定重新加倍取樣複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序來執行。
未注明見證人和無“有見證檢驗”章的試驗報告,不得作為(wei) 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