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有關(guan) 規定摘要
一、總則
(1)SL176-2007第4.1.9條規定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2)SL176-2007第4.1.9條規定對已建工程質量有重大分歧時,應由項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數量視需要確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二、施工單位自檢
依據:SL176-2007第4.3.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按《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及有關(guan) 技術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yu) 中間產(chan) 品質量進行檢驗,並報監理單位複核。
費用列支:已包含於(yu) 建築及安裝工程費的其他直接費,故由承包人支付。
資料:施工單位應按照監理規範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資料。
三、監理單位平行檢測
依據:(1)SL288-2014第6.2.12條規定監理機構可采用跟蹤檢查監督承包人的自檢工作,並可通過平行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試驗結果;(2)SL288-2014第6.2.14條規定平行檢測的項目和數量(比例)應在監理合同中約定,其中,混凝土試樣應不少於(yu) 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至少取樣1組;土方試驗應不少於(yu) 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
費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條規定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定額中建設管理費未列監理機構平行檢測費項目,所以建議平行檢測費用在監理合同中約定,並和建設監理費一並支付)
資料:監理機構應按照監理規範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資料。
四、項目法人第三方檢測(或法人檢測)
依據:(1)SL734-2016第3.0.2條規定項目法人在工程施工開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2)SL734-2016第A.0.6條規定,原材料檢測數量為(wei) 施工單位檢測數量的1/5~1/10,中間產(chan) 品、構(部)件的檢測數量為(wei) 施工單位檢測數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條規定,工程實體(ti) 質量應按照項目法人認定的檢測方案中的檢測項目、方法、數量進行檢測。
費用列支:建設管理費。
資料:項目法人檢測方案及項目法人檢測報告。
五、政府質量監督檢測
依據:辦監督2019〔211〕文件規定質量監督檢測應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和監督工作需要開展,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監督檢測在主體(ti) 工程施工期間原則上一年不少於(yu)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