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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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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內容有哪些呢?

2020-12-17 16:26:33

房屋質量的好壞直接決(jue) 定了很多人在簽訂購買(mai) 合同時的決(jue) 定,對於(yu) 很多的人來說我們(men) 一般都是比較會(hui) 注重實際的房屋呈現的質量以及相關(guan) 的從(cong) 給付義(yi) 務的一些細節。那麽(me)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內(nei) 容有哪些,是什麽(me) ?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內(nei) 容有哪些,是什麽(me) ?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

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內(nei) 容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鑒定,災後結構承載力鑒定;

2、工業(ye) 與(yu) 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抗震鑒定;沉降觀測,采光日照鑒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麵積測量,建築物功能評價(jia) ;民房檢測鑒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築工程室內(nei) 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噪聲與(yu) 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光汙染等鑒定。

依據《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九種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guan) 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嚴(yan) 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wei) 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證據足以反駁現有鑒定結論的或鑒定結論與(yu) 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6.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7.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個(ge) 不同鑒定結論的;

9.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無論是《鑒定報告》是由單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還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做出,申請重新鑒定均應當由充分的理由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鑒定報告可能存在錯誤。這是啟動重新鑒定必備實質要件。所以在申請重新鑒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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