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guan) 內(nei) 容
一、專(zhuan) 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複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杆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ti) 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ti) 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製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後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築幕牆工程檢測
1、建築幕牆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矽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一條為(wei) 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二條申請從(cong) 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guan) 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製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cong) 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ye) 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shu) 。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ye) 務內(nei) 容分為(wei) 專(zhuan) 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